| .申請人: |
一、 |
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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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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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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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委託人。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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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當事人之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所有住變者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住變入他人戶內者,同時檢附新地址之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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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雙方戶囗名簿、住變者國民身分證、1年內新式相片1張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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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變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須繳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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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戶內人口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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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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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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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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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全戶申請住變更,如缺少戶內部分國民身分證,應俟戶內國民身分證補齊後再予受理。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