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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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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鑑登記及證明

.申請人: 一、 當事人。
二、 受委託人。
三、 .法定代理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申辦印鑑登記:

1.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須另外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

申辦印鑑證明:
1.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託人原登記印鑑、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未成年人申請印鑑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 監所收容人辦理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其委託書應經監所證明。
四、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辦理。
五、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證始得辦理。
六、 申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新台幣 20 元。
七、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1)喪失國籍。
(2)經禁治產宣告。
(3)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4)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申報期限: 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戶籍登記疑義,歡迎洽詢,竭誠服務!
本所聯絡電話:(04)836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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