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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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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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定代理人。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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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辦印鑑登記:
1.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須另外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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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辦印鑑證明: 1.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託人原登記印鑑、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未成年人申請印鑑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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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監所收容人辦理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其委託書應經監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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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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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證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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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新台幣 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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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1)喪失國籍。
(2)經禁治產宣告。
(3)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4)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
| .申報期限: |
隨到隨辦。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