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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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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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委託人。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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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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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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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者,需附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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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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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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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被收養人在台無戶籍,可在收養人之記事欄註記收養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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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