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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 .申請人: |
一、 |
收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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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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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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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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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與判決確定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需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法院驗(公)證,如駐外位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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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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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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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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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他人申請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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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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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聯絡電話:(04)836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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