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結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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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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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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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結婚書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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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國外結婚,且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其證書及中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一方為外國人應另附單身證明,若經該國政府以結婚登記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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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登記,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外文及中譯文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與東南亞國家以外之外國籍人士結婚,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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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大陸地區結婚者,其結婚書約需經海基會驗證,如委託代辦時在大陸之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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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需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含中譯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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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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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1年內新式相片1張。雙方當事人同時遷入創立新戶者,應在提憑房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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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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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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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1. 普通婚姻不得孌更為贅婚。
2. 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3.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
戶政機關登記。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