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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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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輔助登記

.申請人: 一、 監護登記:監護人。
二、 輔助登記:輔助人。
三、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四、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二、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父母之委託監護書。(須載明一定期間及特定事項)
三、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四、 法院判決監護: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五、 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
六、 變更監護:父母約定書、法院判決書及判定確定書…等。
七、 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八、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註: (一)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袓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袓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 、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 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一○九四條)
(二)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 配偶。
2. 父母。
3.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袓父母。
4. 家長。
5.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民法第一一一一條)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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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聯絡電話:(04)836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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