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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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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函釋

972957 彰化縣政府97.8.21.府民戶字第0970173104號函

縣府97.8.11研商「已領有使用執照但未編列門牌之農業設施可否據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會議記錄

民眾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為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基於便民服務之原則,可受理編釘門牌號碼。

971267 彰化縣政府97.4.8.府民戶字第0970068962號函

有關楊○芳申請改編門牌案

一、楊君購買房屋之門牌號自認不雅不吉利向戶所申請更改可參照「彰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二、楊君自認其門牌13-14號為不吉利,惟該區13-4號其住戶有否類似感覺應徵詢居民意見作後續處理。

三、戶所無法全區考量整編時,依楊君之申請,可予以更改適當之門牌號,如欲以之號附號編釘時,請參酌要點第4點第1項第10款,以「○之○號之○」編釘。

971214 彰化縣政府97.4.2. 府民戶字第0970064704號函

有關民眾以現住人名義申請於祭祀公業土地之違章建築編釘臨時門牌案

以現住人名義申請編釘臨時門牌,但該建築物土地屬祭祀公業所有,如管理人確實失聯而無法取得地主同意,在未違反門牌自治條例第14條及編釘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之情形,為便利戶籍管理得予以編釘。

962837 彰化縣政府96.8.17府民戶字第0960167320號函

有關社區活動中心未領有建築及使用執照,可否申請編釘違建門牌之法令適用疑義案

一.原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2年10月30日82建4字第52570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謹揭請參考。惟道路命名及門牌編訂自89年起改列縣自治事項,彰化縣經審酌自治條例制定之精神,有人居住應就其狀態有否人居住並本於職權加以認定,但非以設籍為要件。

二.為有效管理戶籍及門牌,有關違章建築仍請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及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辦理。

962274彰化縣政府96.7.3.府民戶字第0960131185號函

有關鹿港鎮居民胡○龍申請門牌增編之法令適用疑義案

一.有關自用農舍申請門牌編定一節,建設廳81年8月17日台內營字第8104300號函:「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申請自用農舍既以同一戶自用為限,自屬無分棟建築之疑義。」

二.農民在農田內建造自用之農舍,供人居住者,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定門牌,其附屬之倉庫、牛舍、豬舍、菇舍等不另予編釘門牌號次。

941559 彰化縣政府94.4.15.府民戶字第0940064713號函

有關彰化市中正路一段156巷之更名適用原則一案

有關「巷」「弄」改以道路更名或命名,請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考量其長度、寬度等條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巷」「弄」之長度寬度等相關條件未變更者,依本條例第5條第3項以更名方式辦理。

2.「巷」「弄」之長度寬度等相關條件已變更者,依本條例第5條第1項以命名方式辦理。

3.原應以道路命名唯因故命名為「巷」「弄」者,請審查其實際情況,如符合以道路命名之條件者,依本條例第5條第1項以命名方式辦理。

 

931385 彰化縣政府93.3.23.府民戶字第0930053344號函

有關民眾向國有財產局申購國有土地,其地上房屋需黏貼蓋有戶政機關關防之紙質臨時門牌請釋案。

本案如民眾需用編釘門牌之證明文件,請其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證明書,以資證明。

 

912526 91.6.5.府民戶字第0910109710號函

修正「彰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訂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乙份。

 

910414 內政部91.1.17.台內中戶字第0910089308號書函

有關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二內營字第8289078號函送關於工業用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戶數與門牌編訂疑義會議結論之規定,自即日廢止。

 

904508 彰化縣政府90.12.26.(90)彰府民戶字第226982號函

有關黃○○女士可否持憑「彰化縣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員林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增編門牌疑義案。

業經彰化縣政府核復:依據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請當事人持憑法院核定之相關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增編戶數後,再行辦理。

 

903549 彰化縣政府90.10.16.(90)彰府民戶字第178641號函

有關建議修訂「彰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四、(一)、1、(2)條文規定,增列正面外觀(俗稱繡面)完成,以免戶政人員徒勞往返案。

經縣府核復: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四、(一)、1、(2)之規定,其「外觀完成且板模拆除為認定標準.....」係指民眾房屋主要結構建造完成得以釘掛門牌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初(新)編門牌,或於申請編釘初(新)編門牌三個月內可供釘掛者,故戶政事務所受理門牌申請資格之審查,應依上述標準查核後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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