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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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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函釋

971178 內政部97.3.28台內戶字第09710262595號函

有關國人出境2年以上,於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前再入境,其遷徙登記案

按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並落實簡政便民國人出境2年以上於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前再入境者,得當事人之申請,免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亦無需補註其出境記事。

941028 內政部94.3.7.台內戶字第094006524號

有關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延長停留應先辦戶籍遷出登記始得予以延期案

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者,應俟當事人出境滿2年後,始得為之。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者,戶政事務所得應申請人之申請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者,其辦理遷出登記,應提憑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貼有簽證及蓋有入境章戳之外國護照。

 
934044 內政部93.9.6.台內戶字第0930010012函

關於受理雙重國籍人士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返台設籍定居之相關事項。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合於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在國外出生,未滿十二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母原在台灣地區均設有戶籍或非婚生子女出生時母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或同條第二項「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之規定者外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即使在國內申獲我國護照,仍將無法據該本國護照直接在台辦理定居設籍,必須持憑原持入國之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再持本國護照返台後始能辦理。

 

931912 內政部93.4.19.台內戶字第0930060883號函

有關在台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出境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入國後,應於辦理遷入登記同時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未在原戶籍所在地辦理遷入登記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基於簡政便民服務,得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循線追查其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謄本憑辦遷入登記,以銜接戶籍資料。

 

913303 內政部91.7.19.台內戶字第0910003656號函

有關日據時期在台有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境,可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乙案。

按日據時期在台設有戶籍者,亦係有戶籍國民,渠等如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欲辦理遷入登記者,可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當事人提憑日據時期之戶口調查簿資料及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毋庸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並核發入境證副本。

 

913062 內政部91.7.15.台內戶字第0910071272號函

內政部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912793 內政部91.6.18.台內戶字第0910071141號函

有關民眾持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已逾有效期限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受理乙案。

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入國許可證副本之效期為三十日。民眾持憑逾期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者,如當事人未再出國,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並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科罰;惟如其出國再入國者,應請其持最近一次入國所持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

 

911234 內政部91.3.15. 台內戶字第0910003240號函

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保存年限修正為十年)

 

904443 內政部90.12.14.台(90)內戶字第9070522號令副本

基於民眾權益及簡政便民考量,有關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台(90)內戶字第 9069766號令發布前,戶內出境人口已隨同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者,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嗣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應向申請人查明當事人是否為出境人口,如係出境人口,基於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之原則,得不予受理。

 

904121 內政部90.11.22.台(90)內戶字第9070341號令副本

有關出境人口辦理遷出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接獲其入監所通報單,如經查明當事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後即移送監所時暨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無法辦理遷入登記時之處理方式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
一、如經查明當事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後即移送監所者,戶政事務所應將入監所通報單函轉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俾通知當事人在監所地址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登記,未於法定申報期限辦理且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逕為遷入登記,並為收容之註記。
二、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無法辦理遷入登記者,請查明其國人之身分後,得於其除戶資料以補填記事方式,記載於個人記事欄。俟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次更新時,將增列可於除戶登錄特殊註記功能。

 

903451 內政部90.9.27.台(90)內戶字第9008508號令

出境人口出境後之遷徙登記有關戶內人口得隨全戶遷徙之相關函釋規定與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台(90)內戶字第9069766號令相異部分,均停止適用。

 

903111 內政部90.9.3.台(90)內戶第字第9008159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隊新設國人入出境紀錄疑義查詢傳真專線(03)3983736,請各戶政事務所善加利用查詢。

 

903112 內政部90.8.31.台(90)內戶字第9069766號令副本

關於出境人口出境後之遷徙登記,不論單身戶或戶內人口, 均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後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原遷出登記,同時辦理出境遷出登記,其戶籍登記記事例仍依現行規定記載。

 

901191 內政部90.4.2.台(90)內戶字第9003677號函

關於國人出境滿二年再入境,戶所於接到入境通報後催告當事人辦理遷入登記,當事人以即將離境為由,不辦理遷入登記一案。

如符合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者,應辦理遷入登記。惟如在催告辦理遷入登記之程序中,當事人已出境,則無庸辦理逕為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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