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3285 內政部97.9.23.台內戶字第097015586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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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堂先生委託何○揚先生申辦其與大陸地區人民鄧○妹女士所生子女認領登記案
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本案林○堂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鄧○妹女士所生子女,如確實經林○堂扶養迄今,且經血緣鑑定確定親子關係存在,戶政事務所得先行受理其認領登記事宜,嗣後如有爭議時,再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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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2723 內政部97.7.29台內戶字第097012362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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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縣政府民政局請釋關於非婚生女王○喬認領後改從父姓案
有關王○喬經生父廖○傑認領,並於96.9.5辦理認領登記約定仍從母姓,其在未變更姓氏之情況下,自宜從寬認定一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變更為父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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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2172 內政部97.6.16台內戶字第097009793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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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人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是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疑義案
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認領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二.
未成年人為其所育子女行使身分行為之同意權或代理權及身上事項之同意權,影響所育子女之權義,自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有關未成年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未成年人得依戶籍法第7條、第13條規定提出申請,復因未成年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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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4514 內政部96.12.18.台內戶字第096019554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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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盧○享與越南籍女子阮氏○幸非婚生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疑義案
按本部94.7.6.台內戶字第09400656361號函規定,如經確實查明生母身分不明或行踨不明,且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有親子鑑定證明書(DNA)證明確為親子鑑定關係者,得由生父認領。嗣後如發現生母在受胎期間與他人有婚姻關係,生父不得認領,再將生父之認領登記撤銷,而該子女之生父更正為生母之配偶,再由生母或其配偶依民法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於有勝訴之判決確定後,再由生父認領。
本案阮君於92.5.26.與國人江○政離婚,並與國人盧○享同居,於94.9.11.產下盧○吉,並於94.12.20離境。鑑於阮君之受胎期間推算尚與其前婚姻無涉,又為兼顧盧○吉之權益,本案如經確實查明生母身分不明或行蹤不明,得依上開意旨及申請人提憑阮氏○幸於92.5.26.至94.9.11.入出境等相關事實佐證,本於職權審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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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4322 內政部96.11.23.台內戶字第096018311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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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簡○吉申辦其與大陸地區女子張○香同居所生之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案
大陸地區女子張○香94.12.28.與簡○吉離婚後即於95.1.4.出境,95.3.7.始再入境,惟張○香之子96.6.21出生,為避免牴觸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規定,仍應先查明該未成年子女是否為其生母在與他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本案仍請提憑張君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後,再辦理認領及出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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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4025 內政部96.11.16台內戶字第096017734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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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薛○隆先生欲持憑出生證明書辦理薛○婷之認領登記案
本案生母阮氏○月係因非法居留致未便出面處理,已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尋在案,阮氏明月87年至90年間多次入出境越南國,請參照內政部95年3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50046941號函,由阮氏○月或委託其越南親友申請其於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俾憑辦理認領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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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653 內政部96.2.12.台禸戶字第096002682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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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徐○福申辦其與大陸地區女子蔣○莉所生非婚生子女徐○媛認領及從父姓登記乙案
有關國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未婚生子,欲申辦該名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應先查明母在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父始得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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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2752 內政部94.7.6.台內戶字第09400656361號函 |
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女子所生非婚生子女戶籍登記處理方式
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未婚生子,欲申辦該名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應先查明母在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父始得認領。
如經確實查明生母身分不明或行蹤不明,且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有親子鑑定證明書(DNA)證明確為親子鑑定關係者,得由生父認領。嗣後如發現生母在受胎期間與他人有婚姻關係,生父不得認領,再將生父之認領登記撤銷,而該子女之生父更正為生母之配偶,再由生母或其配偶依民法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於有勝訴之判決確定後,再由生父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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