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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戶政問答→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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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向法院聲請應附交那些交件?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答:

1、收養應經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2、聲請法院收養裁定認可隨聲請狀附交之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附同意證明。
  (3)、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需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3、辦理收養登記: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5)、
被收養人如已領國民身分證,需帶 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換領身分證。
  (6)、僑居國外委託他人辦理時,經當地駐外館處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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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應備證件?

 
答: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2、在國外做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3、戶口名簿、申請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
4、申請人印章。
5、被收養人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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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養父母共同收養後,養父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可否回復原生父姓?

 
答: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稱養父姓; 但養母死亡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得回復原姓,惟收養時如從養母姓者,應仍從養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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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欲共同收養他夫妻十歲的子女,該如何辦理?

 
答:

收養除需符合民法相關規定外並應聲請法院認可。
故夫妻欲共同收養他夫妻之子女,須先經法院裁定認可,俟取得法院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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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夫妻收養十八歲的小元,一年後,小元的親生父母希望終止收養,應如何辦理?

 
答: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故洪姓夫妻收養小元一年後,因小元才十九歲尚未成年,小元之親生父母如欲終止收養,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俟取得法院終止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再至戶政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辦理任何戶籍登記前請先電話洽詢應備證件,以免徒勞往返
本所連絡電話:(04)836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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