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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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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

 
答:
1、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戶口名簿、出生證明書正本。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4、子女從姓約定書(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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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應如何申請出生登記?

 
答:
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不辦理出生登記,俟回國入境後,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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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女子來台探親產下一男孩,出生登記如何辦理?

 
答:
由生父持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出生證明書、子女從姓約定書、最近1年內新式相片1張,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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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生父可否主張認領?

 
答:
女子在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應視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更正為非婚生子女,生父再出面申請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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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撫養小孩,其生母行蹤不明,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應如何辦理戶籍?

 
答:
如小孩未滿十二歲而未能提具出生證明書者,比照棄兒方式辦理,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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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生地如何申報?

 
答:

申請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戶長、受委託人)持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委託他人申請者另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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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夫妻均持台灣地區旅行證副本入境,若在台期間生產者,可否申辦出生登記?

 
答:
大陸地區之夫妻雖在台出生仍不得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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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籍男子結婚在台灣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答:
國籍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均屬中華民國國籍,因此 修正後在台所生子女可辦理一般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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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因來不及到醫院而在家生出小孩,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答:
小孩在家出生,無法取得醫療院所開具之出生證明書,可出具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辦理任何戶籍登記前請先電話洽詢應備證件,以免徒勞往返
本所連絡電話:(04)836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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