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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9.18.內授中字第097006613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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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政府請釋關於許○瑛女士持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辦理更正父姓名案
本件申請人辦理更正父姓名其所提出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係司法人員依職權本於法律規定所作成,自有一定程度之擔保性及憑信性,非不可據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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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7.2內授中字第097072966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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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政府請釋關於黃○坤先生申請更正黃○子出生別及更正登記管轄權疑義案
一、台灣省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已非法定戶籍簿冊,縱有錯誤亦無更正之可言,惟期所載錯誤事項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得應所請經該管戶政機關查實後於該項調查簿事由欄粘浮籤、註明事實用以證明藉備查考。
二、本案當事人無現戶戶籍,其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如係錯誤,並經申請人逕向原資料錯誤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為便民計,得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後受理,以浮籤註明事實,以資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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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444內政部97.1.29.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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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温○勇申請更正姓氏「温」為「溫」一案
一、本部96.6.27.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函略以,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依「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登載「温」為「溫」字之異體字,本案可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
二、本部96.9.11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地政司略以:「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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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2683 內政部96.8.2.內授中宇第096006606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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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請釋關於王○安申請更正父姓名案
依案附台北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結論:「可以肯定馮○金與馮○月之姊妹關係馮○金與王○安可以肯定具其主張之姑姪關係」該血親鑑定報告可視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四點〈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據以更正其生父為「馮」並改從父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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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2211 內政部96.6.28.台內戶字第096009926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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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有關民法修正前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得由夫妻一方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案
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前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受理當事人未能提出否認之訴判決致無從辦理申請更正父姓名或認領等事件,可依新修正規定於98年5月24日前提起否認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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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74 內政部96.6.21.台內戶字第0960093955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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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確認與法律推定父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當事人父姓名案
一、按修正後民法地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有關確認與法律推定父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判決,性質上雖與否認之訴有別,惟考量釋字第587號解釋及參照上開法務部函意旨,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節省司法、社會資源,於96年5月25日民法第1063條修正公布生效前,有確認與法律推定父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法院判決卻定證明書者、可依該確定判決之意旨及理由申請更正當事人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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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16 內政部96.6.15.台內戶字第096009530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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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持憑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確定證明書,刪除父姓名案
一、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及修正後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二、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內政部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4點規定:『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六〉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三、本案參照上開意旨及修正後民法第1070條規定,辦理更正當事人之父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