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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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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氏函釋

973837 內政部97.11.12台內戶字第0970182147號函

有關徐○榮先生與謝○鈴女士提憑法院調解成立筆錄辦理改從父姓案

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與法院宣告,為法院所為公法之意思表示其本質並不相同。職此,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不宜由當事人以調解之方式代之。

970918 內政部97.3.7.台內戶字第0960039753號函副本

有關郭○梅、郭○偉、郭○子等3人申請從父姓「蔡」案

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薇父姓或母姓」。當事人郭○梅、郭○偉、郭○子等3人係生父郭○盛先生於84年11月7日為簡蔡○女士單獨收養前所生子女,其生父郭○盛先生被收養時,從養母所冠配偶之姓為蔡○盛,當年郭○梅等3人未能隨同改姓,現彼等均已成年,如經父母之書面同意,申請改從父目前姓氏『蔡』核與前揭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尚無不合。本案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970339內政部97.1.18台內戶字第0970014094號函副本

有關養父母一方或雙方於收養登記前死亡,養子女從姓疑義乙案

一、按本部96726日法律決字第0960048779號函略以:「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5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姓氏,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收養關係成立於96523日前,辦理收養登記時,其養子之從姓,仍請參照上開說明審認之。

二、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如養子女實際上有維持原來之姓之需要,且收養者亦同意養子女維持原來之姓而為收養,則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養子女亦得維持原來之姓。本案羅○順於96725日收養陳○忠(已成年)為養子,經法院裁定確定,嗣羅○天9610月死亡,由養子陳○忠單獨辦理收養登記,其申請從養父姓乙節,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970377 內政部97.1.24.台內戶字第0970015572號函副本

有關建議地方法院受理收養認可時,協助於認可收養裁定書載明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乙案

按法務部96.8.10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可知被收者如何稱姓,應屬於收養契約之一部分」及96.11.21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略以:「若雙方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

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如法院收養裁定書未載明養子女從姓,得由養父母於該收養裁定書影本或另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姓,再提憑收養裁定書正本及影本或書面約定書、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

970444內政部97.1.29.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副本

有關温○勇申請更正姓氏「温」為「溫」一案

一、本部96.6.27.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函略以,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依「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登載「温」為「溫」字之異體字,本案可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

二、本部96.9.11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地政司略以:「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964102 內政部96.11.22.台內戶字第0960182442號函副本

有關民法96.5.23.修正施行前,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約定從父姓,其姓氏變更是否計入民法修後之次數計算乙案

按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

依本部96.11.5.台內戶字第0960173395號函略以:「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改姓者,始列入第4項次數之計算,反之則無第4項次數之計算,且法律不溯既往,」爰本案非婚生子女民法修正施行前由父母約定從父姓並非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規定辦理,自不列入同條第4項規定次數之計算。

964144 內政部96.11.23台內戶字第0960184534號函

有關以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子女姓氏疑義案

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其所生之子女,乃非婚生子女,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規定」變更為母姓登記。 依上開規定變更為母姓係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辦理,非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963315 內政部96.9.21.台內戶字第0960150243號函

有關陳○秋女士申請養子陳○文回復原姓「林」案

依函所述當事人陳○文〈78年1月23日出生〉於78年9月12日為陳○秋女士單獨收養並依規定從收養者姓『陳』現養母陳○秋女士於養子女未成年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以書面單獨申請變更為維持原來之姓申請未成年養子『陳○文』變更回復原來姓氏回復原姓『林進文』自應准許養母陳○秋女士之申請變更姓氏較符合民法第1078條第3項增定原旨。

962350 內政部96.7.4.台內戶字第09601074334號函

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施行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案

.依法務部函復略以按父母離婚者有關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依96.5.23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亦得依同條第5項第1款規定於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962115 內政部96.6.15.台內戶字第0960094639號函

有關苗栗縣政府請釋關於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申請改姓,是否受姓名條例第12條限制乙案

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變更姓氏者,均屬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其他依法改姓」之範疇,仍應受姓名條例第12條之限制。

961915 內政部96.5.30台內戶字第0960086701號函

有關張○淵先生申請改從祖父姓乙案

按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4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一方或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第5項〉。爰子女應從父姓或母姓,尚不得從祖父姓,惟張○淵先生父張馮○先生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為其父姓後,張○淵先生再辦理隨同改姓。

951626 內政部95.4.25.台內戶字第0950065960號函

有關廖○先生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廖○德單方終止收養,其從姓乙案。

養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則他方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惟此時養子僅與為兩願終止之養父母之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與其他另一方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後與養母終止收養關係時,仍應稱養父之姓;但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時,則得回復本姓,惟於收養時,如依民法第1059之規定從養母姓者,仍應從養母姓。

942312 內政部94.6.6.台內戶字第0940008197號函

有關被收養人被收養前所生或收養之子女,得提憑收養契約或另訂契約約定隨同改姓疑義案

如該子女已結婚但尚未成年,因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決定之意思而為是否隨同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之意思表示,惟此意思表示,仍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之效力始可及之。此外,法定代理人如已於上開收養契約或以另訂契約為此項約定,則該約定宜解為除係被收養人自己同意被收養外,並包括對該未成年已結婚子女隨同改姓決定意思表示之同意。

940665 內政部94.2.14.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2號函

有關夫妻不同戶籍申辦結婚或離婚登記時,辦理一方得於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冠姓或回復本姓案。

有關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930829 內政部93.2.13.台內戶字第0930062951號函

有關范彭○琴女士申請其未成年且已結婚之女徐惠○改從母姓案。

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精神並參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精神,為維持姓氏安定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將已結婚及已成年子女排除在外。本案范彭○琴女士不得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其女徐惠○改姓。

912555 內政部91.6.4.台內戶字第0910005110號令副本

有關姓名條例業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該條例第十條規定,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一案。

經查立法意旨,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涉及當事人姓名權之使用,宜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是以,未成年人欲申請改名,其法定代理人旅居國外,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912380 內政部91.5.27.台內戶字第0910004965號函

有關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疑義案。

查姓名條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該條例第十條規定:「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是以實務上,本類案件若被認領者、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尚未成年,則可由適格申請人同時辦理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及改姓登記;若其已成年,欲同時辦理上述兩種登記,仍須由改姓當事人提出改姓申請始可辦理。

912379 內政部91.5.27.台內戶字第0910004931號函

轉知台中縣政府請釋有關該縣居民○○○因母無兄弟,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擬重新約定改從父姓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

按法務部上開函說明二略以:「關於子女因母無兄弟依法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之疑義,因民法未設明文,惟依學者通說,認為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除父無從父姓之子女且從母姓之子女尚未成年或尚未結婚外,不得將母姓之子女改從父姓。...」,本案請參酌前開函釋意旨辦理。

911712 內政部91.4.8.台內戶字第0910003958號函

有關三重市第一戶政事務所研提修正更改姓名申請書格式與內容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段辦理。

一、

查本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九八二一號令規定民眾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離婚或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可以該戶籍登記申請書兼用,免另填寫更改姓名申請書。

二、

按更改姓名申請書係供民眾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填具之用,適用對象包括國內民眾及僑居國外國民。有關建議修正更改姓名申請書格式及內容一節,本部同意在不刪除部定格式欄位之前提下,縣(市)政府可衡酌個別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增列改註更改姓名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

912090 內政部91.5.9.台內戶字第0910065938號函

有關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是否須另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要求由改姓適格申請人提出申請疑義案。

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仍應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若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尚未成年,則上開戶籍登記可由適格申請人於雙方當事人任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同時辦理改姓登記;若其已成年,辦理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時,倘欲同時辦理改姓登記,除須由適格申請人於雙方任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外,則尚須由改姓當事人提出改姓申請,始可同時辦理。

904320 內政部90.12.5.台(90)內戶字第9078016號令副本

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90年10月15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登記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姓氏,但外籍配偶得以書面申請自願變更其中文姓氏,倘外籍配偶不願出面變更其中文姓氏或已歿而無法變更其中文姓氏時,其未成年子女得否變更與父不同之中文姓氏一節,可考量該外籍配偶之本國法相關規定以及我國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因素,視個案予以論斷。

904204 內政部90.11.26.台(90)內戶字第9009821號副本令

有關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改姓、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者,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一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為符戶政便民意旨,上開申請書可以該戶籍登記申請書(即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姓名變更、原住民身分、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兼用,免再要求民眾另外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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