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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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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相關函釋

973980 內政部97.11.25.台內戶字第0970186805號函

有關緬甸籍劉○美女士逾期居留未滿30日,得否視為合法連續居留未中斷案

申請歸化居留其間應連續且不中斷外,依國籍法第3條、第5條之意旨,應以「合法居留」為要,劉○美女士既有逾期居留之事實,其在臺居留即非屬合法連續之狀態,其居留期間尚難認定為合法連續居留且未中斷。

973626 內政部97.10.24.台內戶字第0970171714號函副本

有關林○威、林○瑜之印尼護照無法更新案

一、按國籍法係屬國內法,世界各國均得考量其國內人口、國情發展、社經發展及各項資源分配,依其法令決定何人取得國籍。1930年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規定:「一國之法律規定發給出籍許可證書倘領得證書之人非有另一國籍或取得另一國籍時此項證書對之不應有喪失國籍之效果。」,爰一國國民為取得另一國國籍,而放棄其原屬國國籍在取得另一國國籍前,仍屬該國國民,亦不得以其業喪失其原屬國國籍,而陳情我國許可其歸化我國國籍。

二、印尼護照效期為5年,倘旅外印尼籍人士護照效期截止前未向印尼駐外使館申請新護照者,則自動喪失印尼國籍。

三、印尼2006年新修定之國籍法規定,為防止產生無國籍人士,前述喪失印尼國籍者,在未取得居留國國籍前,可向印尼駐外館申請入國證,並於返國再申辦印尼護照。

973417 內政部97.10.7.台內戶字第09701546551號函

有關緬甸籍配偶如返回緬甸申辦喪失國籍證明,恐護照被收繳而無法回臺案

一、依外交部查復,依法旅外緬籍人士須親向緬甸駐外使館申請喪失國籍,該使領管審查通過後收繳當事人之緬甸護照、公民證及應課賦稅,並核發「喪失緬甸國籍證明書」,嗣將辦理完成之案件呈報該國政府建檔;然在實務上,緬甸駐泰國大使館似於該國政府默許下通融在臺緬籍人士得委託他人代辦上開手續,並核發相關證明。外交部考量緬甸特殊國情已同意駐泰國代表處自上〈96〉年10月30日起恢復受理驗證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核發之「喪失緬甸國籍證明書」,但需當事人同時提出業經緬甸戶政機關註銷戶籍之戶口名簿,作為確已完成所有喪失國籍程序之佐證,故可依前揭方式辦理喪失緬甸國籍。

二、另外交部函亦敘明,緬甸國籍法令似無回復國籍之規定,爰緬甸籍配偶申請喪失國籍前,宜先確認自己已具備我國國籍法所定各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以免喪失緬甸國籍後,因無法申獲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致成無國籍人。

972797 內政部97.8.5.台內戶字第0970124372號函

有關柬埔寨籍何○萍女士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提憑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案

一.依據法務部86.1.24法86律決02268號函示略以,如有婚姻自始無效.已離婚或夫業已死亡之情事,因其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其已未具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故其須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自願歸化」方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考量何○萍女士雖因婚姻關係消滅,不再具國人配偶身分,然其無法提憑喪失國籍證明,確係因其婚姻所致,得免提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972152 內政部 97.6.13台內戶字第0970096320號函

有關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者,於申請歸化國籍時得否免附案

外國人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既已提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所定證明文件,足資證明其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得無須再重複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

971886 內政部97.5.22台內戶字第0970083831號函

有關泰國籍王曉○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與配偶離婚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疑義

一.按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二.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之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

971523 內政部97.4.24台內戶字第0970069567號函

高雄市政府請釋有關日本國人黃○瓊女士提憑「考試院詮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否認定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案

黃○瓊女士既於60年依規定應試及格,其應視為具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其提憑之「考試院詮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證書」得認定為具備該要件之證明文件。

971505 內政部97.4.23台內戶字第0970067415號函

台北市政府請釋有關泰國籍羅○美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免載其出生年月日案

一.查泰國民商法第16條規定:「個人年齡法係自出生日起算。倘若知道出生月份而不知出生日期,則以該月之第1天算作出生日,惟任何不知月份與日期者,其年齡計法則自該出生年份日曆之第1天起算。」

二.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963998 内政部96.11.15台內戶字第09601778181號函

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案

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963143 內政部96.9.10台內戶字第134082號函

關於苗栗縣陳○珍女士代其女陳○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

一.按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具備相關要件,得申請歸化。

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在台灣地區就學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三.本案陳○芳女士之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就學不符國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爰駁回其歸化國籍申請案。

962681 內政部96.8.3.台內戶字第0960096008號函

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之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將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案

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1萬7280元,故國籍法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時,應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亦須配合調整計算如下: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台幣3萬4560元。2.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係指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逾新台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

962058 內政部96.6.7.台內戶字第0960089022號函

有關嘉義市政府請釋越南籍阮氏○情女士 提憑其配偶之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得否認定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疑義案

一、內政部96.5.9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如係提憑專業技能證明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即得認定「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故外籍配偶如提憑其我國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如我國人配偶得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亦得認定符合上開要件。

二、本案如經查蘇○源先生之旨揭證明文件屬實且其出具足以負擔其外籍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者得認定旨揭證明文件符合國籍法「有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961964 內政部96.5.31.台內戶字第0960107208號函

有關越南籍黎○鶯女士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案

一、依內政部93.5.28台內戶字第09300066521號函暨93.7.2台內戶字第0930007714號函意旨,越南籍人士檢附未載明其出生日期之出生證明文件,應先向該國政府辦理補登資料,始得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

二、本案黎女持憑越南國護照並未出生日期,警政署為利於外僑資料系統管理,對於是類個案於核發外僑居留證統一以7月1日登錄,請轉知申請人依上揭部函規定辦理後,再檢具相關應備文件送縣府憑辦。

961773 內政部96.5.9.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

有關外籍配偶提憑專業技能或技能檢定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化國籍1案

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要件,依行政院96年4月3日會議決議:「1.國人嫁娶外籍配偶,應使其外籍配偶在國內享有最起碼的經濟保障;而外籍配偶前來我國的目的,當係為追求幸福,並獲得較好的生活品質,故申請......歸化所需財力證明之規定,係屬各國立法通例,尚屬合理,不宜以歧視觀點視之。2.......財力證明並非經濟保障的唯一要件,如具有『相當專業技能,足以自立,能使生活保障無虞』更屬重要。.....爾後在審查歸化案件時,除年收入及金融機構存款外,宜從寬採認當事人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以符實際。」。

961545 內政部96.4.26.台內戶字第0960064372號函

有關柬埔寨籍人士於94年12月31日前申請歸化國籍,因其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係偽造經駁回之案件,現重新提出申請,是否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案。

旨揭人士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經查明曾於94年12月31日前向戶政所提出歸化國籍之申請,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業經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自得依內政部94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6號函規定辦理,毋庸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要件。

961349 內政部96.4.12台内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

有關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案

柬埔寨籍配偶得否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俾利歸化我國國籍一事,嗣後對於96.3.31日前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者,應先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其與我國人婚姻真實性,如經查證渠等婚姻屬實者,得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惟如經查明與我國人婚姻係虛偽者,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其居留資格外,各戶政所應撤銷該柬籍人士之我國籍配偶戶籍上之結婚登記。至不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柬籍人士,如欲申請歸化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961133 內政部96.3.22台內戶字第0960044901號函

有關越南籍武○燕女士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案

按申請準歸化者如有犯罪記錄且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尚無法依據國籍法等相關規定許可其申請案。

961076 內政部96.3.23台內戶字第0960048046號函

轉知兵役法第3條條文修正公布後涉及喪失國籍相關規定案

國籍法第12條第1款前段規定,男子滿15歲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本次兵役法第3條條文修正係將役齡男子除役年齡由「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修正為「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

960797 內政部96.2.26.台內戶字第0960029838號函

有關白俄羅斯國艾○塔女士申請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

艾○塔女士陳述向白俄羅斯國政府申辦喪失國籍證明,詢問該國相關行政機關,始知該國無喪失國籍制度,惟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復略以:本案據駐俄羅斯代表處查報,『白俄羅斯國籍法』第3章規定該國國籍之終止,第6章規定該國國籍問題之相關主管機關,第7章規定該國國籍問題之申 請與審查。另『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第8章規定該國國籍之喪失,...故當事人之陳述並非屬事實,仍請轉知提憑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有效喪失國籍證明文件,再行核辦。

953357 內政部95.8.31.台內戶字第0950126612號函

有關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緬甸文件驗證之性質及效力一案

查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僅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亦即僅證明文件上之簽章屬實,至於文件內容及其法律效力則不予證明,倘要證機關認有疑問,可請求申請人另提證明或作進一步查證,對經外交部或外館驗證之文件並不必必然接受。

邇來外交部於受理緬甸文件驗證時,發現多起疑似變造文件,仍獲緬甸駐泰國大使館官員之驗證,顯見緬甸文件已不具公信力。故我駐泰之代表處及外交部於受理緬甸文件驗證時亦僅就該國駐泰大使館之章予以證明,並加註「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章戳,以提醒國內要證機關注意。

 
952901 內政部95.8.1.台內戶字第0950118408號函

有關原大陸地區女子於初設戶籍前在台所生非婚生子女申報戶籍登記疑義

大陸地區女子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係屬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非婚生之子女,其身分亦為大陸地區人民,本應出境後,如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始得申請定居。惟該大陸地區女子業經許可定居並初設戶籍登記,其身分已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其非婚生之子女在台出生且為其直系血親,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952356 內政部95.6.22.台內戶字第09501008911號函

有關韓國籍人士於歸化我國國籍前,尚無法申請喪失該國國籍者,得否申請歸化國籍事宜乙案

對於符合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之韓國籍人士欲申請歸化者,得毋庸提憑喪失韓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辦理,惟經本部許可歸化後,仍應向韓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並將該合法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且該喪失韓國國籍之文件於其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第4項所稱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於辦理台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韓國國籍文件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台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952050 內政部95.5.30.台內戶字第09500884862號函

有關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勸導其勿於姓氏中使用「氏」字乙案

按93.8.20台內戶字第0930073549號函規定略以,如經查明當事人申辦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所申報姓名中之『氏』字,係因不諳國人使用姓氏習慣而誤植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為更正登記。

受理歸化國籍案件,多數越南籍之配偶,其中文姓名中仍習慣使用「氏」字,為避免日後當事人使用姓名之困擾,請於受理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或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案件時,勸導國人之外籍配偶勿於取用之中文姓氏中使用「氏」字。

 
951231 內政部95.3.28.台內戶字第0950053737號函

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意願表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後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時,請主動提供外籍配偶確認,以保障其權益。

 
950842 內政部95.2.23.台內戶字第0950022424號函

有關歸化測試相關疑義一案

欲申請參加歸化測試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申請人,於填具申請書後,得就近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測試,尚無須變更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地址。

歸化測試業務係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將上開業務委任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層轉辦理,得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便民或人力調配等因素自行審酌辦理

申請人於申請歸化測試時,尚不須親自前往測試機關提出申請,其亦得檢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規費新台幣500元整、2吋彩色照片1張等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950242 內政部95.1.13台內戶字第0950008187號函

有關歸化測試可否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及申請歸化者於測試通過後,可否不受居留期間限制等疑義案

歸化測試機關得視案件數量於每年1、4、7、11月各辦理一次,惟歸化測試機關仍得基於便民或人力調配等因素考量,酌予調整辦理測試之次數或時間,俾資彈性並符實際

國籍法並無申請歸化者如經歸化測試合格,即無須具備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或合法居留3年期間可中斷等放寬規定。

 
942993 內政部94.7.26.台內戶字第0940061898號函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之財力證明認定乙案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申請人不論其是否具有我國人之配偶身分,如係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檢附「在台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者,該台灣地區之配偶或父母應以在台設有戶籍者為限。上開「父母」身分範圍之界定應係以其本人之父母或養父母為限。

 

913422 內政部91.7.29.台內戶字第0910005949號函副本

有關韓國籍人金○○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

一、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其認定原則係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須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歸化者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

二、金○○先生之警察紀錄證明書,雖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惟如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屬實,則其因未有犯罪紀錄,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經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利其持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手續。至其完成喪失原有國籍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本部核准前,如該案業經上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自未符合國籍法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本部不得核准其歸化

 

912428 內政部91.6.3.台內戶字第0910005144-2號函副本

「國籍法施行條例」業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廢止,上揭條例有關核准歸化、取得、喪失、回復、及撤銷喪失我國國籍等申請案件,應刊登國民政府(總統府)公報之規定,已無法源依據,內政部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停止函送上揭案件。

 

912376 內政部91.5.27.台內戶字第0910004921號函副本

有關韓國籍人○○○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

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出「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亦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先生之警察紀錄證明書,雖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惟如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屬實,則其因未有犯罪紀錄,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經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904073 內政部90.11.19.台(90)內戶字第9079769號函

轉知「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業經內政部於90.11.19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79769號令廢止。

 

903837 內政部90.10.31.台(90)內戶字第9009206號令副本

關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應繳附外文文件所附之中文譯本,如係在國內製作,並經由法院公證人予以認證者,己具有公文書之效力,即便加註附綴文件(原外文本)未經審認,尚不影響其效力,毋需重複經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認(驗)證,若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903025 內政部90.8.29.台(90)內戶字第9069738號函

有關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規定,外籍勞工可多次入國工作,累計工作年限不超過六年,是否可依國籍法規定,連續居留五年得申請歸化疑義案。

一、

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至上揭規定所稱之「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指在國內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而言。惟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二、

內政部警政署委託居留地警察局核發外僑居留證上之「居留事由」欄如註記為「外勞」即為藍領外籍勞工;所核發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係與勞工委員會許可之聘僱期間一致,該等外籍勞工每次聘僱許可期間期滿出國後,外僑居留證因未再辦理延期,故再入國受僱工作時,必須重新申請居留簽證來華,入國後再向居留地警察局重新申辦外僑居留證,其前後兩次之外僑居證效期無法接續,居留期間即告中斷.即無法符合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國籍。

 

902428 內政部90.7.9.台(90)內戶字第9006499號函

有關林先生之印尼籍配偶宋○○申辦原屬國核警察紀錄證明書困難疑義一案。

案經洽印尼警察總部告稱,該部受理核發警察紀錄證明,須憑身分證、護照、結婚證書、照片及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核發之良民證等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等語,另關於我國國民之印尼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可否以三年前原屬國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憑辦一節,俟定案後再行函復。

 

902385 內政部90.7.6.台(90)內戶字第9006287號函

關於外國籍人申請歸化時,申請人所需檢附警察紀錄證明書相關規定事宜一案。

一、

國人之外籍配偶如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繳驗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

二、

其他非屬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者,均仍應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三、

另申請人所應檢附國內警察機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及「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該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三個月內。

 

901912 內政部90.5.29.台(90)內戶字第9073051號函

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申辦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一案。

一、

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後),具備第3條第2款至第4款條件,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

二、

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依第3條至第7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需要,其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時,是否須具備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者,始得申請該證明一節,須具備以上條件。

四、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前項文件係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故該文件如已經外交部驗證,得無庸再經我國駐越南(韓國)機構認(驗)證。

五、

依國籍法規定之繼續3年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事宜一節,係指於申請歸化時,其自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業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901348 內政部90.4.17.台(90)內戶字第9004250號函

有關外國人居留資料與其本人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時,應如何辦理資料更正乙案。

一、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其所提出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若與居留資料所載內容不一致時宜請其持憑經我國外交部完成文件驗證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或「出生證明」,先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出生日期更正。

二、

辦理歸化手續中之外國人,其可能在已放棄原國籍,但尚未完成歸化手續前,因外僑居留證效期將屆,而有延期居留之需要。為統一各警察局作業標準之一致性,只要其持有「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即應同意其辦理延期居留。

 

900821 內政部90.3.5.台(90)內中戶字第90030856號函

補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暨改報外僑居留登記要點及補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暨改報外僑居留登記要點補充事項自90.3.5.起停止適用。

 

900513 內政部90.2.1.台(90)內戶字第9060179號函

轉知「國籍變更申請程序」自90.2.3.起停止適用。

 

900459 內政部90.2.1.台(90)內戶字第9060178號函

轉知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業經內政部於90.2.1.以台(90)內戶字第9060177號函令廢止。

 

900457 內政部90.2.1.台(90)內戶字第9064182號函

轉知國籍法施行細則經內政部發布生效後,有關我國駐外館處及戶政所等受理機關如何配合申辦國籍變更申請案件等相關事宜乙案。

一、

依本細則之規定,訂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所需申請書表格式及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及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各一份,申請書表格式由各單位自行印製,提供申請人使用,並依該提憑證件一覽表及流程表之規定辦理。

二、

本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本部89.2.21.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之相關規定辦理。

 

900422 內政部90.2.1.台(90)內戶字第9072151號函

轉知「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後,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4款所稱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認定原則乙案。

國籍法施行細則業於90.2.1.發布施行,有關本細則第5條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係指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如無法提出所得證明亦可提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二、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三、

係指符合本項規定之申請人,其在台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得予合併計算,申請人若無收入或財產,亦得僅檢附其在台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辦理。

 

900421 內政部90.2.1.台(90)內戶字第9072155號函

轉知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業經內政部90.2.1.以台(90) 內戶字第9072154號函令廢止。

 

900220 內政部90.1.4.台(90)內戶字第9072017號函

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900127 內政部89.12.29.台(89)內戶字第8974257號函

建議重新規定回復國籍者申請戶籍登記之規定一案。

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定居期間均未出境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向本部警政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國許可副本憑向原戶籍地辦理遷入登記。如當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二、

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未核准前出境,經許可回復國籍,於未核准前出境,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籍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辦理。戶所於辦理遷入登記時,應代為收繳當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函送原發證機關註銷。

三、

在台灣地區原無戶籍國民回復國籍,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定居,經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居證後,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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