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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函釋

973356 內政部97.9.26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149號函

有關戶籍登記之稱謂欄無須區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登載為「祖父」、「祖母」案

民法採男女平等原則,廢除過去依宗親法觀念而作之親屬分類;對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民法既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別,戶籍登記對父母之父母稱謂依函釋規定僅分男女登記為「祖父」或「祖母」。

972641 內政部97.7.23.台內戶字第0970119263號函

有關戶籍法修正後戶籍罰鍰適用及戶籍法第80條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疑義案

一.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二.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972573 內政部97.7.16台內戶字第0970118682號函

有關戶口名簿本頁以外之續頁是否收取規費案

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補.換之收費數額每張新台幣30元。

972432 內政部97.7.3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2號函

有關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案

內政部97.7.3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函公告「廢止監護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7年6月30日實施。

970523 內政部97.2.12.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
有關建議申請人申辦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時,得先行辦理,再以書面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乙案

本部96.11.7.召開「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略以:「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97年5月23日起)離婚登記時,如有戶長扣留國民身分證或拒提戶口名簿之情事…戶政事務所得先行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再以書面通知戶長繳回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有關民眾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依上開會議決議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

970122 內政部97.1.7.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函副本
關於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處分,其相關罰鍰與行政執行疑義一案

一、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有關經法院裁判之戶籍登記事項,如監護、收養、離婚等登記申請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二、另查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務所均應催告,逾法定期限仍未申報者,罰鍰處分書亦應送逹所有適格之申請人。
964466 內政部96.12.17.台內戶字第0960176493號書函
有關韓國政府自97年1月1日起廢除「戶籍法」並施行「家族關係法」,採用戶籍登記(謄本)新制乙案

韓國政府為保護個人隱私權,將廢除,並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家族關係法」

,該法將依人與族關係分別核發下列5項證明書:1.家族關係證明書、2.個人基本證明書、3.婚姻關係證明書、4.收養關係證明書、5.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等。另韓國政府96年12月31日前核發之戶籍謄本仍將視為有效證明

964454 內政部96.12.17.台內戶字第0960196519號函副本
有關民眾於選舉期間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時,戶政機關依法催告致影響選舉人資格疑義案

本案請參照本部96.12.3.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得經戶政機關查明當事人確有居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964400 內政部96.12.14.台內戶字第0960195038號函副本
有關「如戶長為入監人口,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無法取得戶口名簿時,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受理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補註」建議案。

本案請參照本部96.12.3.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辦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改註。

963630 內政部96.10.16內授中字第0960066142號函

有關臺東縣政府請釋關於李○慈申請變更性別案

一、有關女變男變性手術依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9.3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略以,〈一〉.女變男變性手術,依目前的手術方式分為二至三個階段。〈二〉.第一階段......。

二、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屬言「..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裡變更性別登記。

963173 內政部96.9.12台內戶字第0960143955號函

有關丁○芳委託易○華女士申請註銷其在台灣地區戶籍案

辦理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人民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之註銷戶籍登記事宜,查註銷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旨在規範相關機關主動通報及辦理註銷程序,並未排斥台灣地區人民自行申請註銷其在臺戶籍之情形,若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無限制,且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似無不准其註銷在臺戶籍之理由。

963144 內政部96.9.11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

有關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不以姓氏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案

一.按戶籍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次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二.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作為其戶籍登記之本名後,究否將其姓氏改為與其祖先同一書寫方式,或現存之子孫是否當一併改為同一寫方式,無法強制規定。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

三.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963000 內政部96.8.30台內戶字第09601245781號函

有關二二八事件受難或受難家屬申請註記回復名譽記事案

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6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受難者或受難家屬得持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給之回復名譽證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受難者戶籍資料載明記事:「因二二八事件名譽受損x年x月x日憑回復名譽證書回復名譽x年x月x日註記。」

962857 內政部96.8.16台內戶字第0960127825號函

有關國人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及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戶籍登記案

有關國人申請驗證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並經駐外館處於96.8.2前查驗正本後予以驗證並加蓋「茲證明影印本核與原件相符原件亦經核閱」者,以及出生或死亡證明文件僅能申請一份且核發時已由核發機關護貝處理或係以不吸墨之材質核發,駐外館處無法逕於該證明文件之原本加蓋驗證章戳,須另影印後驗證〈核與原本相符〉者,內政部同意得視同正本辦理戶籍登記,避免民眾重新辦理驗證。

962732 內政部96.8.6.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1號函

有關註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案

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註銷監護登記,自96年10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962720 內政部96.8.6.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5號函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8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正條文: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進一年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960058 內政部96.1.3.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函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自96.2.1.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943085 內政部94.8.2.台內戶字第0940011011號函
有關選舉人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時,持已申報遺失應作廢之國民身分證領票時,投票所不得發給選舉票外,該已申報遺失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戶政事務所銷燬。

911394 內政部91.3.25.台內戶字第0910003461號函

關於本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依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函送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請貴所查填繼承人及死亡登記申請人暨管理單上所列被繼承人是否曾設籍於該數住址乙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如函查數量龐大,影響戶政業務推行者,得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機關須用戶籍資料,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或自行抄錄。前項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應依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之規定核處。

 

910669 內政部91.2.6.台內戶字第0910002623號函

有關辦理九十一年五月中旬全省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選舉,欲查詢水利會會員住址一事。

業經內政部核復:按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同法第十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因非屬公務機關,欲查詣該會會員員之住址,應依戶籍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惟為簡化雙方作業,如資料龐大,得派員自行向該管戶政事務所查閱核對會員戶籍資料。

 

910641 內政部91.1.31.台內戶字第0910002531號函

內政部已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及國防部轉知所屬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醫院或軍事檢察機關,辦理死亡通報時以公文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通報;若以影本通報,請其於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加蓋通報機關(構)章戳得視同正本。

 

910108 內政部91.1.2.台內戶字第0910067502-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將「一年」之緩衝期間修正為「二年」,印鑑登記辦法繼續適用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910058 內政部90.12.26.台(90)內戶字第9070587號函

有關建立死亡通報系統事宜。

業經內政部90年11月6日會議決議戶政事務所收到通報後,查有逾法定申報期限而未申請死亡登記者,應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辦理催告,並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910008 內政部90.12.25.台(90)內戶字第9010515號函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准姓名更改等案件,請仍暫依舊制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04205 內政部90.11.26.台(90)內戶字第9009869號函副本

有關戶政事務核進姓名更改等案件,業無須於二日內主動通報警察、財稅、役政、司法、國防等機關,惟行政機關倘有應用姓名變更紀錄之需求,請依規定申請連結(查詢)乙案。

一、

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該細則第九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核准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等案件並登記後,於相關機關依規定申請查詢時提供資料,戶政事務所毋庸主動通報。

二、

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己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應依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申請連結(查詢)程序未完成前,戶政機關暫依舊制通報。

 

902873 內政部90.8.10台(90)內役字第9079398函

針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役男申請初設戶籍者,協助加強宣導其徵兵處理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一年後, 應辦理徵兵處理。

 

903018 內政部90.8.29.台(90)內戶字第9008024號函

有關各戶政事務所將死亡資料通報各國稅局及分局稽徵所作業停止辦理。

 

901989 內政部90.6.7.台(90)內戶字第9005114號函

建議修正65歲以上老人戶籍異動通報區公所改由電腦列印報表取代人工作業一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可自行依業務需求設定條件列冊或統計。為簡化作業,自本(90)年7月1日起,65歲以上老人戶籍異動通報改以電腦按月列印報表通報當地區公所。

 

902166 內政部90.6.19.台(90)內戶字第9005376號函

有關農漁會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保險等業務須查對有關會員戶籍資料時,可否自行派員至戶所要求配賦密碼,逕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閱覽查詢並免收費一案。

依內政部80.7.3.台(80)內社字第936893號函如該會自行派員閱覽戶籍資料得免收費用,另是否配賦密碼,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900411 內政部90.1.30.台(90)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

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四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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