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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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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函釋

973111 內政部97.8.29.內授中字第0970060471號函

有關萬能科技大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補填呂○養父姓名案

呂○於日據時期昭和7年間養子緣組入為呂續○之養女,嗣於民國41年間,與呂續○兄之子呂○春結婚,其戶籍登記稱謂欄由養女變更為姪婦。呂○與養父兄弟之子結婚時,應與養父先行終止收養關係,故如認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尚未終止,似有未合。惟如當事人間有爭執因而涉訟者自以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者為準。

972726 內政部97.7.29.台內戶字第0970124559號函

有關宜蘭縣政府請釋關於曾○隆於養父死亡後,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關係所涉姓氏變更疑義

有關曾○隆於養父死亡後,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得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從養父姓、恢復原姓或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案;...曾君於60年間被收養並從養母姓,嗣養父於92年間死亡,現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關係,與養父間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因養父死亡無從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同意其姓氏變更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曾君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後,應從養父姓。

972649 內政部97.7.23.台內戶字第0970122483號函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關於白○儀於收養關係存續中申請從生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案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係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白○儀為繼父收養後,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是以其申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生母姓,自得適用民法第1078條第3項規定,經其養父與生母之書面同意後變更為母姓。

970377 內政部97.1.24.台內戶字第0970015572號函副本

有關建議地方法院受理收養認可時,協助於認可收養裁定書載明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乙案

按法務部96.8.10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可知被收者如何稱姓,應屬於收養契約之一部分」及96.11.21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略以:「若雙方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

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如法院收養裁定書未載明養子女從姓,得由養父母於該收養裁定書影本或另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姓,再提憑收養裁定書正本及影本或書面約定書、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
9700339內政部97.1.18台內戶字第0970014094號函副本

有關養父母一方或雙方於收養登記前死亡,養子女從姓疑義乙案

一、按本部96726日法律決字第0960048779號函略以:「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5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姓氏,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收養關係成立於96523日前,辦理收養登記時,其養子之從姓,仍請參照上開說明審認之。

二、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如養子女實際上有維持原來之姓之需要,且收養者亦同意養子女維持原來之姓而為收養,則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養子女亦得維持原來之姓。本案羅○順於96725日收養陳○忠(已成年)為養子,經法院裁定確定,嗣羅○天9610月死亡,由養子陳○忠單獨辦理收養登記,其申請從養父姓乙節,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964207 內政部96.11.29台內戶字第09601847881號函

有關經法院認可之收養案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收養契約未約定養子女姓氏時養子女從姓疑義案

民法第107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963969 內政部96.11.9台內戶字第0960172492號函

有關楊財源先生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其子楊治瑋先生申請維持父之養家姓乙案

楊財源先生與養父楊永福先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於95年11月27日終止收養關係,依規定應回復本姓,另如經楊財源先生與楊永福先生雙方同意楊治瑋先生不離去養家時,因楊治瑋先生現已成年,除經終止收養雙方同意外,仍應經楊治瑋先生之同意始得維持原養家姓。

963692 內政部96.10.24.台內戶字第0960163763號函

有關花蓮縣政府請釋關於高○文先生收養王○茹為養女,得否約定養女從生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案

本案高○文先生於95年10月16日收養王○茹為養女,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養女王○茹應從養父姓,惟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準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由養父決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姓,尚不得從生母姓,自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963574 內政部96.10.12.台內戶字第09601582341號函

有關養子女單獨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該養子女稱姓疑義案

一.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其修正理由略以: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即已確定,惟因應情事變更,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必要之狀況,爰於民法第1078條第3項增訂規定,明定同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另依本項規定變更養子女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養父母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或養父母離婚者,得單獨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其效力不及於他方,其未終止收養關係之之養父或養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申請人之養父單獨與其終止收養關係後申請人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是以,有關申請人之稱姓,應適用民法第1078條規定;申請人擬變更從養母姓,應視申請係未成年或已成年,分別準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養子女單獨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後,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欲申請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於未成年前由養母決定,已成年者,經養母之同意變更為養母姓或維持本姓。

963059 內政部96.9.3.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14號函

有關林徐○玉女士申請補填養母姓名為「徐○綿」案

一.關於親屬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於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已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收養僅須作成書面,至於是否向戶政機關登記,則在所不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非屬訴訟標的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亦不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二.本案依來函所述,聲請人提憑96.5.11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6年度家移調字地2號調解程序筆錄申請補填養母姓名登記,因調解程序筆錄係調解繼承權存在與否〈訴訟標的〉,並非對於徐○綿與林徐○玉間收養關係存在與否所為,對於徐○綿與林徐○玉收養關係身分存否,尚難得由當事人調解為之,且受其拘束,因收養關係事涉身分確認,尚非當事人所得自由處分。綜上說明,調解程序之筆錄,對於徐○綿與林徐○玉間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尚難認有拘束力。本件申請人林徐○玉女士主張其於32年間為徐○榮.徐○綿共同收養而申請補填養母姓名乙節,依當時之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者不在此限。」從而,是否具有收養關係,宜請當事人另提憑足資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始屬正辦。

962670 內政部96.7.31.台內戶字第0960119856號函

有關台北市政府請釋關於劉○雄先生於養父死亡後申辦收養登記其收養後姓氏疑義案

徐○山與劉○雄先生間之收養,經台北地幫法院裁定95年12月25日認可,並於96年1月2日收養裁定確定,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姓氏,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961595 內政部96.4.25.台內戶字第0960065880

有關花蓮縣政府請釋關於該轄居民李○雯女士持憑外國法院判決申請收養登記疑義案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應經本國法院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李女士持憑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申請收養登記,應由登記主管機關參考上開法律規定,斟酌審認之如涉及私權爭執時,得由利害關係人循民事訴頌程序解決之。

按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依同法第1079條之1之規定,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者,無效。

按民事訴頌法第40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行之一者,不認其效力.....3、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上開第1項第3款前段之規定,係指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在實體法上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

綜上所述,本件李○靜女士〈45年7月24日生〉為王○英女士〈26年12月17日生〉所收養,雖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法院裁定認可,惟查該收養人之年齡並未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不符我國民法第1073條規定,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之規定,該外國法院之裁定內容有背我國之公序良俗,我國戶籍登記機關得不予承認該外國法院之裁定兒否准當事人收養登記之申請;至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涉及私權爭執而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者,相關機關自應依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之。

954452 內政部95.11.29.台內戶字第0950186288

有關「無對頭」媳婦仔另嫁他人(非招婿)是否仍認定轉換為養女疑義乙案

內政部84.12.5.法84律決字第8159號函認為:「按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於具備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均發生於日據時期而言。」倘收養媳婦仔之事由發生於日據時期,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發生台灣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民國74年)前者,始須依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而認其具有民法第1072條所定之養女身分。

950218 內政部95.1.10.台內戶字第0950007450號函

有關於民國77年收養大陸女子,應如何向法院聲請認可案

民國77年收養大陸子女,因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未制訂,故其收養行為應依當時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以書面為之,並經聲請法院認可後,始生效力。

942312 內政部94.6.6.台內戶字第0940008197號函

有關被收養人被收養前所生或收養之子女,得提憑收養契約或另訂契約約定隨同改姓疑義案

如該子女已結婚但尚未成年,因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決定之意思而為是否隨同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之意思表示,惟此意思表示,仍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之效力始可及之。此外,法定代理人如已於上開收養契約或以另訂契約為此項約定,則該約定宜解為除係被收養人自己同意被收養外,並包括對該未成年已結婚子女隨同改姓決定意思表示之同意。

 

923507 內政部92.8.20.台內戶字第0920007565號函

關於養父母離婚後,養父母之一方單獨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該養子女之稱姓一案。

按法務部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法律字第0900030877號函略以:「按養父母離婚,養父母之一方單獨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者,其未終止收養關係之養父或養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是以,該養子女之稱姓,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定之。」

 

923067 內政部92.7.22.台內戶字第0920061484號函

有關收養子女經法院認可者,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重新規定如下:

一、收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經法院認可者,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為收養日期,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二、另收養十八歲以上之子女,則應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

 

911616 內政部91.4.2.台內中戶字第0910001276號函

有關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研提「國人收養外國養子時之收養事件,建請法院於裁定准予收養時,於收養裁定書內,除記載養子中文姓名外,應請另加註養子外文姓名。」意見一案。

為便於確認身分及健全戶籍登記,法院於認可國人收養外國人為養子女時,請於裁定書中併列載被收養人之外文姓名。

 

910740 內政部91.2.7.台內戶字第0910002709號函

有關高雄縣政府請釋關於盧○○先生被盧xx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收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

一、 本案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可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規定及參照本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台(76)內戶字第541118號函、法務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0910001778號函釋,准予辦理收養登記。
二、 至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按本部九十年四月九日台(90)內戶字第9003707號函規定,收養十二歲以上之子女,應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惟本案收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許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日期請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為收養日期,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
 

902862 內政部90.8.10台(90)內戶字第9007556號函

關於彭○○先生申請更正彭xx收養登記為認領親生子登記疑義一案。

法院未發現收養無效之原因而予以認可時,須經當事人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並獲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後,收養始溯及於收養行為時無效。

 

902317 內政部90.6.29.台(90)內戶字第9005626號函

有關賴○○先生被日本人大野○○收養,欲從養父姓「大野」一案。

有關嗣後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聯姻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以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為之。是以,本案養父宜先取用符合我國姓氏之中文姓名,養子再從其姓氏,請本於職權核處。

 

901882 內政部90.5.30.台(90)內戶字第9005173號函

建議各法院於認可收養未滿12歲兒童之裁定中,於該類裁定書中記載書面契約成立之日期一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司法院已函請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收養裁定書中儘量將收養書面契約成立之日期併為列載」。

 

901263 內政部90.4.9.台(90)內戶字第9003707號函

有關收養子女經法院認可者,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規定。

一、

收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經法院認可者,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為收養日期,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

二、

另收養十二歲以上之子女,則應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

 

900806 內政部90.3.2.台(90)內戶字第9003048號函

有關收養未滿12歲之兒童經法院認可者,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一案。

有關收養子女經法院認可者,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除收養未滿12歲之兒童,應依兒童福利法第28條一項前段規定,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為收養日期,其餘仍應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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