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申請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因其養父罹患精神分裂症已無法意思表示,可否由其與養母單獨訂立終止收養書約疑義案
養父母之一方因心神喪失或寺明或其他原因不能表示終止收養之意思時,學者意見傾向認為,他方得與養子女單獨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然此時僅就其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其終止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他。禁治產人倘在心神喪失狀態中因無意思能力,縱令得法代理之同意,其終止契約仍屬無效1。故其養母自不得以監護人身分代理其養父申辦隻方終止收養登記。
本件由於劉○明罹患精神分裂症,以玫無法依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則該養子之一方似得依同法第1081條第6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