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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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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函釋

952471 內政部95.6.30.台內戶字第0950108775號函

有關酆○○持憑養父酆○○於58.6.30.繕寫之聲明書申辦與養父終止收養登記,並回復本姓「陳」一案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方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所謂雙方,指養父母與養子女而言,則同意終止之書面自須由養父母子女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作成之,始生效力。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為養子女時,其終止收養無須衪方配偶之同意,而得獨為之。本件收養關係之終止,應由雙方當事人即養父酆○○與養女酆○○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作成書面同意,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變更身,惟倘僅由一方出具同意書,亦不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

 

952029 內政部95.5.24.台內戶字第0950090030號 函

有關劉○○申請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因其養父罹患精神分裂症已無法意思表示,可否由其與養母單獨訂立終止收養書約疑義案

養父母之一方因心神喪失或寺明或其他原因不能表示終止收養之意思時,學者意見傾向認為,他方得與養子女單獨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然此時僅就其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其終止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他。禁治產人倘在心神喪失狀態中因無意思能力,縱令得法代理之同意,其終止契約仍屬無效1。故其養母自不得以監護人身分代理其養父申辦隻方終止收養登記。

本件由於劉○明罹患精神分裂症,以玫無法依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則該養子之一方似得依同法第1081條第6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951626 內政部95.4.25.台內戶字第0950065960號函

有關廖○先生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廖○○單方終止收養,其從姓乙案。

養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則他方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惟此時養子僅與為兩願終止之養父母之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與其他另一方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後與養母終止收養關係時,仍應稱養父之姓;但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時,則得回復本姓,惟於收養時,如依民法第1059之規定從養母姓者,仍應從養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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