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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戶政標題
 :::台灣戶政史標題
西元1624∼1661荷蘭據台時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荷蘭人於明天啟四年(西元1624)據臺,曾於明永曆元年(1647)、永曆二年(1648)、永曆八年(1654)、永曆十年(1656)作過四次臨時人口調查,並於永曆四年(1650)、永曆九年(1655)辦過二次正式人口調查。以實施其殖民地政策並徵收賦稅;是為台灣實施戶政之開始。
西元1661∼1683明鄭時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清永曆18年(1664)鄭經委政於陳永華改革地方行政,戶政乃趨祥備,實施「鄉治」,於里設總理,里有社,置鄉長,十戶為牌、牌有長,十牌為甲,甲有長,十甲為保,保有長,理戶籍之事,均隸屬於保甲局。
西元1683∼1895清代戶政時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清康熙22年(1683)台灣歸清版圖,置一府三縣,戶正歸府縣掌管。每五年編查戶口依次,編訂「賦役冊」為賦課丁銀之依據。雍正11年(1733)台灣實施保甲。所謂保甲,即十戶為一牌、設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為三級制。
西元1895∼1931日據時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清光緒21年(西元1895)佔據臺灣,次年(1896)頒「台灣住民調查規程」,為推行其殖民地政策,辦理戶政業務,台灣戶籍乃自明治39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機關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西元1931∼1946台灣光復初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各項戶籍業務多沿用日據時期,至民國35年戶籍法及施行細則在台施行,採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採雙軌制,分別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西元1968∼1990戶警合一時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民國57年7月1日起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試行戶警合一制度,62年7月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並將鄉鎮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西元1990戶警分立時期→戶政制度摘要說明:民國79年7月政府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建立戶警分立體制,使戶政業務回歸民政,結束了長達21年的「戶警合一」制度。
西元1985∼1997戶役政電腦化→戶政制度摘要說明:試辦階段:民國74年3月行政院組成「戶政資訊策劃小組」積極展開規劃工作。民國76年4月核准由台北市中山區、台北縣新店市兩所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推廣階段(第一階段)民國82年7月1日試辦成功正式實施。推廣階段:分四年三階段逐一展開,民國82年7月起至84年6月止:內政部、台北市、高雄市計54個戶役政單位辦理完成。(第二階段)民國83年7月起至85年6月止:台灣省政府、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高雄縣、計383個戶役政單位辦理完成。(第三階段)民國84年7月起至86年9月30日止:新竹縣等其餘361個戶役政單位辦理完成。
西元1997∼迄今全國戶役政→戶政制度摘要說明:電腦化連線民國86年9月30日完成全國戶役政電腦化連線,從此戶役政作業邁入電腦化,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請領現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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