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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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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函釋

973862 內政部97.11.3.台內戶字第0970180912號函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非正常死亡之證明文件辦理公證相關規定一事

關於查證魏○傑之死亡日期,經財團法人海峽交劉基金會函請中國公證協會查證函復,略以根據大陸相關規定台胞在大陸非正常死亡,應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法醫出具相關鑑定書,公證機關方可辦理死亡公證書。

971367 內政部97.4.11台內戶字第0970061603號函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辦理該轄居民官劉○柳女士死亡登記案

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時,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得依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查復之當事人死亡證明文件或函復之公文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本案經桃園縣衛生局協助調閱取得當事人死亡證明書影本,據以辦理逕為死亡登記當無疑義。

970587 內政部97.2.14台內戶字第0970026725號函

有關民眾持憑牙醫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疑義案

行政院衛生署函略以:「二.按醫師法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三類別三者係經由不同之專業教育與考試程序領取不同之醫師證書而取得各該類別之醫師資格。牙醫師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爰病人之致死原因如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尚非屬牙醫師之執業範圍」。

962733 內政部96.8.6.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函

有關臺中市政府請釋關於巫雲枝先生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其辦理死亡疑義案

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在案,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地方法院檢查署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死亡宣告之人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死亡登記。

961771 內政部96.5.9.台內戶字第0960065485號函

有關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相關機關函釋疑義案

一、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查詢之失蹤人口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兒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二、按法務部89年1月26日〈89〉法律字第48086號略以:「按『失蹤』係指自然人離去其最後住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又本部81年5月18日台內戶字第8176736號函略以:「『行方不明人口』係指全戶或戶內部分人口遷離戶籍地未辦遷出或已辦遷出而迄未辦理遷入,經追查而不知其下落之人口而言。」爰失蹤人口與戶籍之「行方不明」人口尚屬有別。

三、戶政事務所發現失蹤人口,經查無利害關係人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將其列報為失蹤查詢人口,俟失蹤期滿後再檢具相關資料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

960852彰化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43042號函

有關蕭群耀先生提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死亡公證書,辦理蕭○青死亡登記案。

按內政部93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30065861號函略以:「當事人如在大陸地區死亡....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死亡登記時,應提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辦理。

本案所提憑之死亡公證書已明確記死亡日期及地點,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得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

                                                                                                                                           

951666內政部95.4.28.台內戶字第0950069482號 函

有關死亡登記案件無戶籍法第38條適格申請人時,戶政事務所處理疑義乙案

死亡登記案件如確查無適格申請人,得由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後,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951603 內政部95.4.20台內戶字第0950061450號函

有關死亡登記案件無戶籍法第38條適格申請人時,戶政事務所適用戶籍法第47條第3項疑義乙案

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經催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催告不會或不願辦理者,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有關失蹤人口之死亡宣告案件,如係由戶政事務所函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得催告申辦死亡宣告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接獲法院判決正本後,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予以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933441 內政部93.7.26台內戶字第0930008644號函。

有關花蓮縣政府請釋民眾持憑醫療院所所開立之乙種診斷書申辦死亡登記案。

案經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衛署醫字第0930021688號函復略以:『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本案依台北市萬芳醫院來函表示,當事人之死亡係肇因於車禍,需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後,始得開立死亡證明書。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核與上揭不符。

 

933314 內政部93.7.16台內戶字第0930007965號函

民眾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書影本及死亡證明書正本申辦己故榮民之死亡登記及請領除戶戶籍謄本乙案。

有關單身榮民亡故,而在台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所在不明、無遺囑指定執行人時,其設籍地之退輔會所屬服務、安養或醫療機構,為其辦理殯葬事務時,即為申辦死亡登記之申請人,應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其死亡登記。

 

930743 內政部93.2.5.台內戶字第0930065861號函

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申辦死亡登記案。

當事人如在大陸地區死亡,依戶籍法相關規定,申請人向戶政所申辦死亡登記時,應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人無法取得大陸相關單位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時,請先瞭解個案無法取得原因,並協助處理。若情形特殊,處理仍有困難者,得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報部,再轉請海基會協助處理。

 

912343 內政部92.7.11.台內戶字第0九二000六四三五號函。

有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醫院之印信及醫師姓名直接套印於證明書,未經醫師簽章,戶政事務所是否得採認辦理死亡登記案。

案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年九月八日衛署統字第八三○五○○○一號函復:出生、死亡證明書之印信若採預先套印,只要戳記完整且右上角證書字號及醫師姓名與證明書字號記錄完備,雖無醫師印章,本署認為仍應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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