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是否需提憑裁定確定證明書一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案經法務部90年11月27日法90律決字第044405號函略以:「••司法院秘書長90年11月21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28286號函略以:『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無待乎法院另發給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惟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此項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是以,宣告禁治產裁定之確定,無待於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證明。••」,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民眾申辦經法院裁定宣告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禁治產宣告裁定書正本,戶政事務所毋需要求申請人再檢附禁治產宣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