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3677 內政部97.10.27.台內戶字第097017486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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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徐○發先生持憑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作成之離婚民事判決書,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一、依大陸地區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爰大陸地區「撫養」一詞之概念應與台灣地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相當。
二、徐○發先生持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作成之離婚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略為:「....婚生女徐○珊由被告徐○發撫養。....」其「撫養」可否據為辦理徐○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不無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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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3264 內政部97.9.19.台內戶字第097015613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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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否自行辦理戶籍登記或證明文件之核發疑義案
按修正後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立法說明略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以貴部來函所述「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之見解,本部敬表贊同。依修正後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2條之2規定,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撤銷輔助之宣告、選定輔助人、許可輔助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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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2616 內政部97.7.18台內戶字第0970119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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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範圍及一定期限認定疑義案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其所稱特定事項,依學者通說,關於子女之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財產管理之事項,均屬於得委託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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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2172 內政部97.6.12台內戶字第097009793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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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人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是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疑義案
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認領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二.
未成年人為其所育子女行使身分行為之同意權或代理權及身上事項之同意權,影響所育子女之權義,自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有關未成年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未成年人得依戶籍法第7條、第13條規定提出申請,復因未成年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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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409
內政部97.4.11台內戶字第097006281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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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釋民眾葉○申請其未成年子女葉○如監護登記案
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7年4月7日港局綜字第170號書函查復略以,「按香港法例對於『監護』與『管養』二詞文意或有不同,但查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18A條〈3〉規定,所謂『監護人』,包括依法院命令獲付託之『管養權人』及獲委任之『共同監護人』,亦即擁有管養權者必為監護人,但監護人未必擁有管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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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3522 內政部96.10.9.台內戶字第096014838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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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09 內政部97.4.11台內戶字第0970062812號函
有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釋民眾葉○申請其未成年子女葉○如監護登記案
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7年4月7日港局綜字第170號書函查復略以,「按香港法例對於『監護』與『管養』二詞文意或有不同,但查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18A條〈3〉規定,所謂『監護人』,包括依法院命令獲付託之『管養權人』及獲委任之『共同監護人』,亦即擁有管養權者必為監護人,但監護人未必擁有管養權。」。
964193 內政部96.11.28台內戶字第0960176095號函
有關轉介6歲以下人口,其父母離婚受監護、父或母死亡及父母姓名不詳者之個案予社政機構提供協助案
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離婚或死亡登記時,遇有離婚及單親家庭有兒童或少年者,應詢問是否有照顧子女之需求。如有需求,應請其填寫『離婚及單親家庭子女照顧需求調查表』函送社會局提供協助,於受理出生離婚或死亡登記時遇有6歲以下人口依函意旨辦理。
有關臺南縣政府請釋關於該轄居民郭○汝持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辦理其未成年子女陳○薰、陳○潔監護登記案
考量防治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權利及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照護意旨,可依暫時保護令所載主文意旨辦理監護登記,事後如有變更,再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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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31 內政部95.3.28.台內戶字第0950053737號函 |
國人外籍配偶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意願表
為保障外籍配偶因與國人離婚而衍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是否改姓之相關權益問題,爰增訂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意願表。戶政所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後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時,請主動提供外籍配偶確認,以保障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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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055 內政部94.10.6.台內戶字第0940015322號函 |
有關法院宣告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何時生效乙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至建議法院函送宣告禁治產裁定予戶政事務所時,一併函送送達證書或另為註記一事,因司法院己建置禁治產資料庫以供查旬並預計94年底完成建置,屆時即可由該資料庫直接應用介面連結查旬宣告治產裁定之宣告及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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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07 內政部94.2.3.台內戶字第0940003312號函 |
有關翁芳松先生申請改定禁治產人翁○○之監護人由其長子翁碩緯擔?一案
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095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至於應向何人辭職,依通說,應向親屬會議為之,如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宜由當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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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318 內政部90.12.5.台(90)內戶字第 9009989號函 |
有關辦理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是否需提憑裁定確定證明書一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案經法務部90年11月27日法90律決字第044405號函略以:「••司法院秘書長90年11月21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28286號函略以:『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無待乎法院另發給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惟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此項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是以,宣告禁治產裁定之確定,無待於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證明。••」,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民眾申辦經法院裁定宣告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禁治產宣告裁定書正本,戶政事務所毋需要求申請人再檢附禁治產宣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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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319 內政部90.12.3.台(90)內戶字第9009631號令副本 |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復與原配偶結婚,原監護登記應辦理註銷登記,原監護登記及註銷登記記事無需隨戶籍轉載,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86)內戶字第8601496號函規定,予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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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202 內政部90.9.6.台(90)內戶字第9008047號函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 如何認定與監護人是否同居一案。
業經內政部核復說明二:案准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029599號函略以:「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所稱『與未成年人同居』係指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實際上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於同一處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戶為要件..。至於實際是否共同居住於一處,屬事實認定..。又同絛所稱『祖父母』包括父系之祖父母及母系之外祖父母,倘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均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為第三款規定之同一順序。又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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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726 內政部90.7.31.台(90)內戶字第9007238號函 |
關於蔡楊○○女士以遺囑方式指定禁治產人蔡先生之監護人一案。
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配偶、父母與禁治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順序定之。本案如確定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時即難謂以該遺囑指定之監護人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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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42 彰化縣政府90.4.3.(90)彰府民戶字第060465號函 |
出生登記及遷徙登記之申請人為父母之一方時,雖未提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如依據戶籍法該單方本即為適格之申請人時,自仍可辦理(無庸提具另一方之同意書)。遷徙登記前題必須父母一方為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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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50 內政部90.3.21.台(90)內戶字第9003420號函 |
關於未成年人離婚後,為其所育子女行使身分行為或辦理遷徙登記事項,需否再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一案。
未成年人離婚後為其所育子女行使身分行為之同意或代理權及身上事項之同意權,影響所育子女之權義,自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反之,如非屬影響身分關係之請領戶籍謄本等事項,似仍得由其未成年父母為之。例如離婚再結婚、認領子女等發生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為保護其意思能力,故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