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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088 內政部91.5.6.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副本 |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惟一般之遷徙登記,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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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50 內政部90.5.17.台(90)內戶字第9072955號函 |
訂定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逕為登記案件之作業流程一案。
受理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遷至戶所時,原則得參照下列規定依個案情形辦理: |
一、 |
經查當事人出境者,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
二、 |
可查知當事人居住地址者,催告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逕為遷徙登記。 |
三、 |
當事人未出境,且無法查知居住地址者,則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逕為遷至戶所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