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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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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為登記

953356 內政部95.9.1.台內戶字第0950139746號函

有關虛報遷徙認定疑義一案

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後,依戶籍聯繫作業要點規定通報轄內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戶政所對遷徙登記有疑義,有會查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助,按查證事實協商論斷有無遷徙之事實。如經查確無居住事實之虛報遷徙情事。其催告書之製發、撤銷登記程序、機關、日期等作業,請依內政部87.8.11台(87)內戶字第8787113號函訂定之「撤銷虛報遷徙登記作業規定彙整資料」辦理。

 
945006 內政部94.12.8.台內戶字第0940018594號函

有關辦理撤銷虛報遷徙之遷入登記案件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遷徙登記申請案件時,如發現有虛報遷徙登記等異常遷入之情形,請本於權責主動查處,或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規定洽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助會查後認定之。

 

913063 內政部91.7.9.台內戶字第0910005857號函副本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住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乙案。

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係包含戶長本人。

 

912088 內政部91.5.6.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副本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惟一般之遷徙登記,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901750 內政部90.5.17.台(90)內戶字第9072955號函

訂定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逕為登記案件之作業流程一案。

受理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遷至戶所時,原則得參照下列規定依個案情形辦理:

一、

經查當事人出境者,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二、

可查知當事人居住地址者,催告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逕為遷徙登記。

三、

當事人未出境,且無法查知居住地址者,則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逕為遷至戶所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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