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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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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函釋

934634 內政部93.10.12.台內戶字第0930011109號函

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疑義乙案。

有關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得比照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書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證明後,委他人辦理」之規定,提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書,委他人辦理。惟委書內容應足資認定當事人有委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之意思表示。

 
933006 內政部93.6.28.台內戶字第0930072974號函

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於核發印鑑證明書時,如當事人為受禁治產宣告者應於印鑑證明書上予以註記乙案。

為保障受禁治產宣告者之權益並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審查,戶政機關於核發印鑑證明時,如當事人為受禁治產人,應於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上加註「當事人為受禁治產宣告者」之字樣,俾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知悉。

 
932592 內政部93.5.27.台內戶字第0930006552號函

有關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所作成之授權書,授權申領印鑑證明時,授權書上應標明「正、副本」,以保障授權人權益乙案。

按當事人訂立委任契約後,在委任關係存續中受任人應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其處理事務亦無期限之限制,?此,受權委任書自無庸載明「正、副本」及授權書份數。至授權書如定有授權期間、事項及授權請領份數等限制時,仍應按授權委任書之約定內容相關規定辦理。

 

920063 內政部91.12.30.台內戶字第0910062406號函

內政部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雖屬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除第三款第二項外,尚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尚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之適用。至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904430 內政部90.12.12.台(90)內戶字第9062328號令副本

當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申請發給其死亡前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影本,可予發給。

 

903735 內政部90.10.22.台(90)內戶字第9008798號函

有關臺中市政府反映民眾申請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因有少數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證該資料之真偽,並要求戶政事務所於該份文件(己蓋有戶所印信及主任簽名章)上由承辦人員驗章證明一案。

業經內政部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知所轄法院: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證或印鑑證明等文件時,該證明文件上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及主任簽名章等章戳,形式上已具公文書之效力,如未發現偽、變造情事,應推定該證明文件之內容為真實,無庸再行查證或由承辦人於該證明文件上簽章證明。

 

900411 內政部90.1.30.台(90)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

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四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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