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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處分函釋☆
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後,申辦結婚登記逾期裁罰之認定乙案
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後,申辦結婚登記逾期裁罰之認定,應以該結婚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科罰。
902975 內政部90.8.16.台(90)內中戶字第9090337號函
有關撤銷虛報遷徙催告書及罰鍰疑義案。
一、
九十年四月十日台(90)內中戶字第9081608號函所定「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係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條文明文規定「催告」者,始辦理催告事宜,其非屬戶籍法之催告者,係通知性質,可由各戶政事所依需要自行通知。
二、
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催告撤銷虛報遷徙登記,申請人未於催告期限辦理者,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後,改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科罰,應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處以罰鍰。至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處以罰鍰之規定,應依事實認定之,無庸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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